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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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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公赴国外短期访问交流的教职工原则上应持外交部签发的《公务普通护照》,由国际处协助办理证件及签证;中长期访问(如90天及以上的进修、访问学者等项目)需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再至各国使领馆申请与访问目的相符的签证。


2. 在校学生公派赴国外学习交流不办理因公护照,需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再至各国使领馆申请与访问目的相符的签证。


3. 因公赴港澳短期交流的教职工原则上应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港澳台办协助办理证件及签注;教职工中长期访问(如30天及以上的合作研究、工作、就读等项目)和在校学生赴港澳学习交流需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含工作签注)。


4. 应邀赴台交流的师生需持赴台批件原件,自行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应邀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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