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公赴国外短期访问交流的教职工原则上应持外交部签发的《公务普通护照》,由国际处协助办理证件及签证;中长期访问(如90天及以上的进修、访问学者等项目)需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再至各国使领馆申请与访问目的相符的签证。
2. 在校学生公派赴国外学习交流不办理因公护照,需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普通护照》,再至各国使领馆申请与访问目的相符的签证。
3. 因公赴港澳短期交流的教职工原则上应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港澳台办协助办理证件及签注;教职工中长期访问(如30天及以上的合作研究、工作、就读等项目)和在校学生赴港澳学习交流需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含工作签注)。
4. 应邀赴台交流的师生需持“赴台批件”原件,自行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应邀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