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与外方商谈合作,准备协议文本
本科项目发送内请至中外合作办审核;硕士项目发送内请至研究生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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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内请至外事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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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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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签署协议,校长办公室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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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按要求准备所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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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外合作办/研究生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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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后报外事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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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处审核同意后上报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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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出具上行文,校长在机构/项目申请表内签字,校长办公室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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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将所有申请材料交达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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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确定材料完备后组织专家评审团审核材料
(如材料有错误或缺失,学校/学院需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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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团审核通过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国家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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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团审核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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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认为所申请机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教育部批复同意文件下达学校,并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如需要,国家教育部会通知我校提交相关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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