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申请时间
1、 校内受理申请时间:每年6月1日和11月30日
2、 校外受理申请时间:每年3月和9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四、五: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4:30
二、 受理申请地点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陕西南路202号底楼)
联系电话:54036445
三、 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1、 合作办学申请书(附上行文)。
2、 项目/机构申请表。根据拟申请类别及申办主体对象,下载对应的申请表。中外方机构盖章、中外方机构法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如是委托人签字,则须附法人授权书原件)。
3、 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原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机构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应明确到年月日)、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协议中所提及的附件必须附上。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中外教育机构的公章。
4、 机构章程(仅限机构,如申请项目则无需提供)。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5、 相关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外方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相关证明)、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证明、验资证明(有捐赠、财产及资金投入的)、中外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仅限机构)资格证明、拟颁发中外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实样而非复印件)、外方教育机构在国内已开展合作办学评估报告(如无法提供须说明)
6、 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 所有外文材料须中文翻译件。
2、 所申报项目/机构的相关合作专业名称须与国家规定的专业目录相符;
3、 申请材料须提交10份(1份原件和9份复印件),另附mdb电子文本(教育部网站上下载)和word电子文本各1份。
相关附件下载: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